1、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有: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2、《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3、双方质量责任: 在协议中明确供货方和采购方在药品购进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包括采购、验收、储存、配送等环节。 药品品种和数量: 协议中应列明采购的药品品种和数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数量。 质量标准: 协议中应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包括药品的有效期、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等。
4、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数量条款、货物的包装条款、货物的价格条款、货物的装运条款、货物的保险条款、货物的支付条款、货物的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1,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
5、你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在《公约》中未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品的名称和品质规格、装运、商品检验(检疫)、索赔条款上大体一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
6、购销合同就是指供应货物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购销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行政责任。根据查询药品管理的相关资料得知,药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被撤职属于行政责任。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履行合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药品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撤职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属于行政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假药,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药品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执行不当,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个体医生用假药造成患者健康受损,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属于刑事责任。药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被撤职、降级别或扣工资,属于行政责任。故选BCAD。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若买到过期药品,则该当事人可以向商家要求过期药品价值三倍的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加倍赔偿,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是如果商家明知道是过期的,还要卖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法律分析: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买了过期的药品,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法律分析: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可能各地会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